国际海牙跨国收养保护公约对我国收养立法的影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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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宣言等文件的总称。亦称“海牙法规”。第一次海牙会议及公约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为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世界霸权,大规模扩军备战并加紧纠集军事同盟。俄国因国内经济困难等原因,在大国争霸中力不从心。俄皇尼古拉二世为赢得时间和限制对手,于1898年8月倡议在荷兰海牙召开和平会议,并邀请欧、亚及北美各独立国家参加。各国虽对沙俄的倡议态度不一,但基于各自的外交需要,均未表示拒绝。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于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在海牙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俄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美国、奥匈帝国等26个国家。会议宣称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军备和保障和平,但最后未能就此达成任何协议,只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编纂方面签订了3项公约和3项宣言。这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1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海牙第3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第二次海牙会议及公约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在同盟国和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在海牙召开,包括第一次海牙会议全体参加国在内的44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是第一次海牙会议的继续。经过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各国迫切希望补充和发展海战和陆战法规。会议对1899年的3项公约和1项宣言(第1宣言)进行了修订,并新订了10项公约,总计13项公约和1项宣言。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海牙第1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2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3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