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为什么不属于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6:29:07
既然乙邀请甲前往某水库游泳,乙难道不就因此而负有保全甲生命的义务么,甲因抽筋溺水身亡

乙邀请甲前往某水库游泳,事发突然非人所能预料,况且乙也不是故意知道甲有抽筋的毛病才让他去游泳的。所以不属于侵权!

还有一条,是乙自动要去,没有强迫性的..

如果说乙邀请甲去逛街,结果甲被车撞死,那乙是不是也属于侵权呢?
由此可以看出,乙并没有侵权,如果甲是为成年人,那么乙就有保护甲的义务了,在此案中乙如果说在甲溺水后没有实施救助,那么乙就有过错,那么才可以向其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