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赡养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1:15:56
老人年长9旬,6子女,本人有退休金,自己有两室公有租赁平房,与顾的保姆一起生活,老人全家户口本、老人工资本、房本及老人所有物件均由小女儿保管,还有所有子女按照法院判定赡养老人的费用也由小女儿支配。其他子女经常去看望老人。
2001年,小女儿在其他儿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老人房屋租赁权转到自己名下(老人户口本上有其他子女共7人),2006年1月3日,老人召集儿女告知,老人要卖掉现住房屋到小女儿家附近租房住,并强调房屋处理后的所得款是自己以后的房租和各种生活开支,规自己所有。所有子女给老人的赡养费还要按时交纳。(此内容已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小女儿也写出书面承诺,内容声称处理得房款全部属于老人租房和生活开支,并也签字。
2006年3月26日,小女儿召开子女举行家庭会议,内容如下:老人房屋卖后所得款归老人所有,所有儿女一致推荐其中一女保管老人处理房屋所得款,经所有子女同意,形成书面文字并均已签字。 此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实行,保管者按时、按量,按老人需求把钱寄给老人的小女儿给老人开销,此行为一直运行正常。直到2007年12月,小女儿将当时推荐保管钱款的子女告上法庭,案由是老人的房屋所有权在置换前已属于小女儿,因此房屋置换后所得款应全部归小女儿所有。要求保存钱款的女儿把房屋置换后全部所得款交于她。
被告人认为
1、小女儿把老人房屋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是不合法的?造成老人成为无房户,住房没有保障
2、被告人认为,小女儿原已承诺房款是老人的,保管房款者是当时所有子女委托推荐的,原告要自己拿走房款应需所有子女同意才行,自己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3、钱已交到保管女中已超过1年,在实施1年多原告并没有提出异议,应示为“可变更,可撤销得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日起超过1年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请问以上3点理由是否正确?

1、小女儿把老人房屋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是不合法的?造成老人成为无房户,住房没有保障
没有经过老人同时是不合法的。如经过老人同意,是否合法要看情况。如果该房屋是老人和其配偶的共有财产,该老人配偶占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老人配偶如去世,该一半财产有所有继承人继承,老人不能单独处置该房屋,该过户是违法的。如果是老人的个人财产,他可以单独处置。该过户是合法的。
2、被告人认为,小女儿原已承诺房款是老人的,保管房款者是当时所有子女委托推荐的,原告要自己拿走房款应需所有子女同意才行,自己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具体问题要看协议的约定。
3、钱已交到保管女中已超过1年,在实施1年多原告并没有提出异议,应示为“可变更,可撤销得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日起超过1年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如果协议约定明确,诉讼是不会胜诉的。具体问题最好是请律师介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