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并没有死,而是在另一个地方生活,那他有没有结婚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6:38:05

原则上讲,被宣告死亡者在另一个地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结婚特殊些,结婚登记本身应视为行政确认行为,即政府对婚姻的有效性进行的法律确认。但对于当事者本人来讲,则是自主处分自身法律事务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行消灭,所以其在外地的结婚登记行为当然有效(如果能顺利登记的话),但是问题是一旦其死亡宣告被撤销,那么其宣告死亡前的妻子如果未再婚的话,他们的婚姻关系将自行恢复,那么其不是要面临重婚吗?
  所以,如果法律上宣告其死亡,并不意味着其真的已经死亡,只是为了对其财产、婚姻,子女等等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置,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自然人尚在,其民事法律行为理应予以认可。但是如果其结婚的话,理论上讲有可能触犯重婚罪的法律规定。但是,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前妻不告就无牢狱之灾。前妻未再嫁,不告就无罪,如果前妻再嫁,他们的婚姻关系不会自行恢复,其结婚有何不可?
  但是,我在想一个问题,人被宣告死亡,此地户籍已灭,他如何与他人结婚?

  附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意见》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