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挺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6:09:31
如果保管人保管物品不利,致使物品丢失。现在又找到小偷,可惜小偷将物品变卖,并将钱花完。小偷财产不够还债。
问:1,保管人和小偷是否为共同侵权?为什么?
2.但是现在小偷也逮住了,被保管人偏偏要把小偷和保管人告上法庭。小偷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如果可以那么是否保管人和小偷成为共同侵权人?

这么说,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只要是你们明确规定了是受托保管的,就可以追究保管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这个时候,向小偷追偿的权利转移到了保管人身上,保管人在支付了物品所有人的损失后,可以再向小偷追偿.

在这个问题上,保管人和小偷是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法律行为的.因为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致的,一方属于侵权方(小偷),另一方属于被侵权方(赔偿损失后的保管人).因此,本案中,无论从那个角度出发,被保管人将小偷和保管人共同起诉的行为都是不合理合法的.

法律我不很懂..但是保管人有一定德责任..
小偷可以作为被告..

不属于共同侵权,你只能认定一人为侵权对象.因为不可能双方都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可以将保管人列为被告,也可以同时列为被告,原告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可以向小偷追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