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给定向拆迁户的经济适用房应不应该只拥有有限产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4 05:27:32
我觉得分配的经济适用房既然属于拆迁补偿,那房子的产权就应该是完全产权,即使是属于政府补助性房屋也应该按照安居房的政策办,最少不应该属于回购政策范围。

拆迁给的拆迁费根本不够在城区买房子,给了买经济适用房的名额,可是只能拥有有限产权,按经济适用房的新规定:拥有有限产权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后还要迁出,由政府回购。
现在定向拆迁的家庭有的给补偿了不止一套的经济适用房,其实从最开始就已经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了。还有,拆迁户的收入不全是低收入,本身就高于经适房的收入规定,这本身也是和经适房政策相矛盾的。

所以,我觉得分配给拆迁户的房子应该区别于新购经济适用房,不然,在以后的经济适用房新政策的实施中还会产生新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给部分底收入人建的福利房,在价格上和商品房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因为中间的地价是政免费给的出让的.所以是不可能变为你的私产的,只有给你的使用权,除非你补上地价才会成为你个人产权的.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补助性房屋,成本大大低于市场价,所以最多拥有50%以上有限产权。至于后面说到的问题就不是你我能解释的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