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治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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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体介绍

英格兰(England),一译“英吉利”。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领土的主要部分,因此习惯上英格兰一词也泛指英国。
行政区划
除了大伦敦地区以外,英格兰被分为以下行政区域:
英格兰东北
英格兰西北
约克郡与亨伯
中英格兰西
中英格兰东
东英格兰
英格兰西南
英格兰东南
行政区:郡34个、都市郡6个(自治区36个)、自治市镇47个(市标记10个、郡标记1个)

英国的宪法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苏格兰另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