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到期和是否续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0:09:54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有一年多了(从2007年11日试用期到现在),共签了两个合同,一个是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为2007年2月1日到2008年2月1日,另一个合同是承包合同,合同日期为2007年6月1日到2008年6月1日.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老板找我就续约的事谈了一次,我明确表示不再续约,现在我还在公司上班,待公司招到新人后我再离开,这是我和老板一起协商的.现在有几个疑问,请教法律人士:
1 我的第二份合同(即承包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我是否还需要在劳动合同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如果需要继续履行承包合同,那从2008年2月1日到6月1日,这段空档期间,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 我现在还在公司上班,在没有和老板就工资、奖金和福利方面交换意见的情况下,我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方面是遵照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还是只有基本工资,没有奖金和福利?或是需要另行协商?
3 在公司上班的一年多的时间内,公司上班时间都是每天9.5小时,每月只休息2天(都是星期二),法定节假日基本没有公休,且第一个月的工资被压,这些在刚签定劳动合同时,公司都没有说明,现在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加班费或者补偿?
谢谢!

你这问题还是有点复杂,因为我们看不了你的劳动合同,不晓得你们是怎么签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和承包。
第一个问题,一般来说承包合同不需要和劳动合同挂勾,你劳动合同终止了,承包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的情况下肯定是继续有效的,不会因前者的终止而终止,除非你们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这段空档期间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要么你就违约。
第二个问题,在原来的劳动合终止后,用人单位应该在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为些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在没签新的劳动合同时你们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上述问的几项没约定的,依原来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个问题,工作时间肯定是超过法律规定了,但如果你们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时间有约定时且这个约定的劳动时间经劳动局批准时也是合法有效的,不能要求加班费,否则则要求支付加班费,而且这也要看你们那工作性质,公休日上班的一般是安排补修,没安排补休支付加班费(二倍工资),通过法律途径先找劳动局,然后再诉到法院,但一定要有证据支持,否则劳动局法院无据可判。

承包合同不应该是以你个人意义签的吧..如果不是就不关你的事了.

至于是否能追回加班费什么的..我觉得可以和老板协商一下吧.如果不行就算了,没有必要搞得自己不高兴..通过法律也许能把钱追回来,我的想法是得不尝失,选企业的时候要注意一下,再说有种问题应该在第一二个月就反应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