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存废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怎样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9:36:53
人的素质是否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你这个问题问得好。死刑存废问题,在法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世界上确实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还不能废除死刑。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依然存在,运用死刑可以惩治极少数怙恶不悛的犯罪分子;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杀人偿命”等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废除死刑,不但会使社会治安状况不能得到改善,而且会激起民怨。这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不相称的。但是,我们在坚持不废除死刑的同时,必须实行少杀的方针,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为此必须做到;一、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只有对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死刑的犯罪,才可以适用死刑;刑法分则未明确死刑的犯罪,不得适用死刑;二、应当正确理解死刑的精神。刑法虽然对有些犯罪规定了死刑,但是绝不意味着规定死刑的犯罪都应当判处死刑。〔一〕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1.刑法分则对有些犯罪的死刑适用规定得比较具体。如贪污罪,必须是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可以判处死刑;2.除个别条款外,死刑总是和无期徒刑等刑罚组成一个量刑幅度。如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从刑法总则的规定看。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三、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这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你最后去问受害人家属,局外人站着说话不腰疼

人的技能素质从来都受到国家重视,特别是被判死刑的人。如果该被判死刑者临刑前提出他有何特别才能,国家一般都会考虑改判并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地方去发挥其才能而不会马上执行死刑的!这不只是中国,世界各国都有这样的通例。如你所问属此现象,那就赶快行动以挽救人的生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