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应以何种方式获得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52:12
农村父亲的土地要被征用。父亲已于两年前去世,女儿户口已经迁出。
是否可以获得补偿。估计女儿因为户籍限制,以继承土地承包权的名义是不行了。是否可以认为父亲去世时,土地是遗产,承包期内未完成的收益应折价成现金补偿。
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吗?不然这个户籍制度真是害死人啊。明明是自己的土地,突然就没了。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六、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如果是农业用地,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而且法律没有限制继承人的户口,所以现在这地的承包权就是女儿的。当然可以获得补偿。
而相反,如果是宅基地,就不行了,因为宅基地不是承包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老人不在了,也没有同户亲属,宅基地应由村组织收回。所以无法获得补偿。

上诉让国家赔!是私人的话国家会赔的,让国家多绕一会.毕竟土地是他父亲私有的.国家喜欢专空子,你找个律师找找办法吧

楼主的问题不仅仅是户籍制度的问题,还包括目前我国农村问题的土政策,土政策一般来讲对于外嫁女都是不予考虑宅基地的分配。所以楼主一定要争取宅基地的继承权,这样才能保证你的利益。而对于分配的其他农用地,在我国现有的农村体制下很难有争取权益的机会。

外嫁女一直以来都是农村问题之一。

如果是宅基地只要有血缘关系就可以得到补偿,但要是所说的农业用地,那就不好得到补偿了,因为对于农业用地我们只有使用权,凡是农业户口的人,都可以有国家发放的土地,只有此人去世或户口变迁成非农业户口,国家才会把土地收回.此土地不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