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急救时心肺复苏按压胸骨至死,有罪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40:16
假设情况:路边病人突发性病倒,心脏停止跳动,路人对其实行心肺复苏。但由于按压胸骨力量过大,导致肋骨刺穿肺部,至死。

抢救者:1:持有红十字协会发的救护员证
2:没有证书,或证书过期

有罪么?
但是当时已经判定病人没有呼吸,心脏也停止跳动了
这种情况下,按压胸骨使心脏恢复跳动,但肺部出血而死。

我觉得应该无罪,表面上看是过失致人死亡,实际上应该属于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中病人已经处于不及时抢救即死亡的状态,路人实施的抢救行为,即使出现不当抢救措施,也不会比死亡的结果更糟糕。所以应当是紧急避险。

没罪!
路人救护属于无因管理,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情景不构成侵权。

多半是免则!

心跳都已经停了,人都死了。心肺复苏是心跳微弱,呼吸微弱时做的。
人都已经死了,只是抢救人员不知道,抢救过程中出现失误。
在刑事上没有责任。

首先你要搞清楚什么叫杀人,杀人是把活人致死,他在抢救是人都已经死了,更本够不成杀人。

楼上不要那么找定罪
直接死因是救护造成的胸骨骨折 而当事人没有主观恶意 同时不是别无他法 就是指不是迫不得已 那么也不是紧急避险 所以是因为当事人过失造成的路人死亡 应该是过失致使他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三、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