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困惑,专业人士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3:30:55
大家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06年9月进了一新公司,进去的时候签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说如果试用期合格,就签订一个正式合同,但是直到07年12月下旬才签订一个正式合同(估计老板是顾忌新劳动法),为期半年,到08年6月31号合同终止,但是合同里面没有提及任何保险事宜,公司也一直没跟我们员工上保险。08年1月1号,新劳动法开始实施,所以我应该是属于08年1月1号之前签订的合同,而我于08年3月7号口头提出辞职,请问我的合同适用于新劳动法吗?根据新劳动法,我辞职以后能得到什么样的合法权益。或者我能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拿到我的合法权益。
还请各位达人能帮助我,不胜感激。特意注册了一个号进来问的。分不多,还请各位懂劳动法的人士多多帮助。
补充一下。辞职原因是因为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我没有书面的辞职报告。
没有签合同的那一段时间是有证据证明我在公司上班的,
比如工资条,及我在公司的各种凭据。
另外,我如果找劳动仲裁部门上诉,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这种事情是比较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方法如下:
1、保险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2、由于你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因此你必须时刻咬定你辞职是因为单位违规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你在辞职报告中明确表明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的,则你不能得到任何经济补偿金。
3、辞职之后除非存在第二条情况,否则你只能请求社保,其他没有办法。

首先你可以要求公司上保险 不上可以申请仲裁
然后你辞职能得到3个月的补偿金 折合半个月的工资
没签合同的那一段 你只要油充足的证据可以去申诉 但是没多大的用处

简单回答一下,你的合同是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各类保险,以及你解除合同的补偿,另外你的试用期也过长了,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