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合伙企业财产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33:37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原则上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该财产,合伙人如果私自转移或者处分该财产,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句话与以下论述是否矛盾?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份额归其继承人继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当然成为合伙人,也可能是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既然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原则上不能够分割合伙财产,那么在合伙人死亡而其继承人又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况下,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情况下,不是在事实上已经分割了合伙财产了吗?

不是还有退伙么,合伙人死了就相当与退伙,其继承人要想成为合伙人当然要重新申请了。。。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合伙就想夫妻一样,原则上夫妻是不能分共同财产的,离婚了就可以了。。。如果其中一个死了,他的那部分不是要先分出来再继承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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