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如下条款对辞职有何影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1:21:25
1、“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年,合同期从()起,至(2007年x月x日)止。”
()内是要手工填入的内容,07年签的时候把合同签署日错误的填入了合同终止日对应的()中,而其它两个()中没有填内容。这样该合同是否无效?辞职时是否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不用管合同上的其它条款?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乙方拒绝签订的,甲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
该条款是否违反新劳动合同法?

3、“本合同条款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有了这一条,是否合同中与新劳动合同法不符的,都按新劳动合同法办?

4、除了劳动合同外,当时还签署了脱密协议与保密协议。脱密协议中规定如下:“乙方离职前,应经三个月脱密期,脱密期未满不得离职。本协议如与劳动合同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请问这个规定与新法是否冲突,还需要履行吗?

1,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2,该条款不完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是的。
4,此条有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