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正休产假,单位让上班,单位怎样计算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3:30:48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16条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是晚育。

《条例》第20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劳动法》规定的不少于90天的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不过必须注意,享受奖励假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在申请享受晚育奖励假时,需出示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奖励假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享受奖励假的,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