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应该给吗,给多少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9:23:20
我朋友(女)离婚后孩子(男)归前夫,结婚时买的电器,孩子出生及当时的家庭开支,这些费用都是我朋友出的,而她前夫每月工资是给了他妈妈的。 现在孩子两周岁,离婚半年多时间。 这男的比较无赖。
一是无缘故的打人,当时有拍照把伤痕记下来的。
二是死要钱。
当时为了尽快的摆脱他,就答应了孩子归前夫所有,随前夫姓,每月给付抚养费465元。 我朋友现在月工资也就1500元这个样子。 家里还有两个老人要赡养(身体也不好)。是在苏州,这边的生活费用也较高。
前几个月抚养费都付了,近来有三个月没付,那男的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想问问,抚养费应该给吗,给多少合理?
我朋友是一点也不想给了,怎么样才能不给,少给?
我给朋友的建议是:
一,去要孩子的抚养权,让前夫来付抚养费,
二,让孩子随母姓。

这两个条件,她前夫肯定一个都不会答应的,他不答应,就不给他抚养费。
请懂的帮我看看啊,给点建议,谢谢!!
道德上应该付一些抚养费的,情感上我看是不用付了。长篇的大道理都知道的。说说个人的看法吧,帮帮我朋友。她现在负担不起了。看看能不能帮她免除掉抚养费。

从法律和道德上来说,他都应当给付,如果你的朋友真的支付不了的话,完全可以去当地公证机关,得到一份收入证明。通过向法院申请无法支付。而对方完全可以供养孩子,另外,根据规定,他也不至于支付这么多。可以酌减。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你朋友必须支付抚养费,但是若是你朋友确实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少给付抚养费,或缩短给付抚养费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