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一个问题,我的问题是否符合八十二条的情形,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3:56:53
我是2007年10月15号到公司上班的,但是到现在为止公司都没有和我签定任何劳动合同,而现在公司想不要我了,那么请问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不是应该赔偿我经济损失,如果赔的话是不是按新劳动合同法每月要多给我一份工资呢?请各位为小弟解答一下,谢谢!
我当初是应聘公司的储备干部职位,公司招聘我的时候曾跟我提及我的试用+培训期是6个月,2008年1月4日提升我为加工手挽组的组长,到现在为止都不曾我和签订任何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合同,而公司现在以我的性格太温和不适合做一个管理人员为由想解雇我.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感谢各位.我想知道我是不是应该得到从2008年1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赔偿?

首先你要通过证据 证明你和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例如你的工资条或者其他一类的东西,然后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他做什么了,前提是你想让法院支持你的什么合法权益!是要求公司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在公司已经不在事实雇佣你后,对你的补偿!

你这样的问题,应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或者到劳动局咨询,再寻求法律援助.

1、自2008年1月1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旅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到现在还未订立的话应在1月1日到现在每月支付你两倍的工资。
2、试用期都是根据定立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