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如果处理这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59:09
1.2003年8月19日,司机范某装载一车木材路经宝丰村委会赵家村时,不慎挂断了横跨马路的照明电线,且未作任何处理。事后,村民赵某路过断线处,碰触到落地的电线,导致其当场触电死亡。该线路由宝丰村委会在1992年出钱架设,线路与地面垂直距离偏低,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产权也归属该村委会。漏电保护器与电表则由供电公司安装,该公司负有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且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失。现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将范某、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问本案如何处理?

范某/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3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就不说了。供电公司负有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属于不作为,有过错。宝丰村委会架设的线路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也有过错。范某有直接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但3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你读法律自学考的?民法学?这题很简单饿...题目都告诉你答案了。

你说提到的问题中已经说明你很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我感觉供电公司有一定责任,因为任何线路的架设,通电运行都是经过供电部门的验收合格并应该定期检查维护的,如果照你说的那样“线路与地面垂直距离偏低,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且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失”那么供电部门的工作没有做好,问在重大失误。
范某有直接的责任。
这3者都有责任,具体怎么分 该由有关法律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