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造学位的处分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58:29
我参加地税的一个事业编制招收考试,伪造了学位,但是一年的试用期已通过,问如以后发现问题单位会怎么处理,由什么部门处理?是否有问题的失效期,即不再追究的时限?
如果单位已作出记过处分,人事部门是否可以追加处分?

1、伪造学位触犯刑法,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2、试用期通过并不能免除你的刑事责任。单位可以据此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关于时效问题,刑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
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4、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你伪造学位势必伪造印章,因此,你的刑事责任应在最高5年以下。
5、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你目前还一直处在持续犯罪过程中,还不能开始起算。
6、单位已经作出处分,人事部门可以继续作出处分。因为你的行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只要在此范围内,可以重复处分。
7、建议早坦白,争取早处理。现在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都非常重视能力而非学历。只要你能力可以,还怕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