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的特殊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1:41:01
我和妻子属于晚婚晚育,又是剖腹产,请了四个月的产假. 但是婴儿在出世三天内夭折. 我想问一下,对于这种情况,国家会有什么相应的政策吗? 产假是不是还是不变?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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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理解你的心情。你也要多安慰她。

首先,你们的产假,可以全休的,可以休足四个月的。

其次,因为小孩的原因,心理一定会有一点影响的,但身体应该能在30--40天内恢复的。总呆在家里,对她心理的恢复不一定是件好事。你应该鼓励她早点上班,上班后,因为工作分散精力,对她也是好的。

因为是剖腹产,应该三年内不能生育的,你们也应该作好各方面的准备。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我们单位有过这样的情况,按照我们当地的习惯,产妇休息了40天就销假上班了。 但她不是剖腹产。所以你们应该多休15天。(我是汕头的,产妇所谓的坐月子就是40天)

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不足十五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产假四十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