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和法院民事裁定A和B归还银行借款20000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3:52:57
法院判决书和法院民事裁定A和B归还银行借款20000元,A 是被告,B是连带责任人。而法院执行的人却是B的妻子,而B的妻子没有在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签过字,也不知情。法院的理由是B和他妻子是夫妻关系,但B的妻子认为自己是案外人,法院执行的主体是错的,应执行他们三人,请问法院执行的对吗?
银行冻结B妻子的工资卡,理由是他们是夫妻,该款的用途是A用于做茶叶的生意,而A由于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但该款是A在婚姻续存期间银行借款,A的前妻有固定收入,法院可以执行A的前妻吗?

不对。
首先,B和他妻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为B的妻子成为法院执行的主体的法定理由。
其次,需要确定一个问题,法院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中要求A和B归还银行借款20000元的用途:如果B的妻子是该借款的受益者,则B的妻子可能成为执行的主体;如果B的妻子不是该笔借款的收益对象,则其不能成为执行的主体,只能执行夫妻财产中属于B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