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11条禁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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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政纪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禁令,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没有实施本人职责范围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的;
  (二)在履行职务中不认真负责,造成决策失误或者在履行职务时措施不力、方法不当、处理不及时的;
  (三)履行职务中超越职权,实施其职责无权决定或处理事项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权谋私,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职责的情形的。

第三条 违反“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禁令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者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予以撤销或者取消。
  (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执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