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负荷加班,导致旧病复发,谁该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2:08:46
2004年,本人50岁时患急性脑梗塞入院.2005年复发,2008年再发.尤其2007年期间,所有双休日周六全部加班找出仅有的若干月份工资单,加班分别为#2006/12(63小时)
#2007/05(59小时)
#2007/07(68小时)
#2007/12(98小时)
用人单位在明知我患有很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我加班(本公司加班费应该始终保持我市最低7.5元/H),好象我们加班越多,公司效益越好,因为比雇佣临时工好便宜!
新劳动法颁布后,用人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通知与我解除合同.由于劳累过度,加之心力交瘁.本人于2008/02月再发脑梗塞住院.
我认为:我重病复发和用人单位恶劣的工作环境及无休止加班有直接关系,因此我是否应当享受类似"职业病"的待遇?恳请各位大侠伸处援手,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39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切记:时效只有1年,定要抓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