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表现上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2:31:32
最惠国待遇在世贸规则中的的表现,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投资、服务这四个方面说?
具体分析国民待遇在世贸规则中的表现,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投资、服务这四个方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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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目的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起源于双边协定中,协定方规定,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同时也给予对方.乌拉圭回合谈判将该原则延伸到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我就不在说了。。。
  它的定义包含四点:1 自动性 2 同一性 (标的; 商品同一,税率同一) 3 相互性 4 适用性
  具体体现 : 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如海关手续费)
  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方式
  与进出口有关的程序和规则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转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府规章和要求。
  该原则也使用于服务 ,也使用与服务提供者。其使用范围包括提供服务的四个形态(过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且,不管成员一方是否就某一具体服务部门做出承诺,依然使用于该部门。
  在知识产权领域,一成员芳给予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专利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应该无条件的给予来在任何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相同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和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其规定的范围也不同.
  1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着或知识产权所有人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2 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
  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我们这学期学的知识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