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以手机、相机、MP3等记录纠纷过程是否侵害他人肖像、形象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21:53
事件,甲某在某营业场所吧台消费,拿出1张50元的人民币进行消费抵押,当甲某欲离开该营业场所在吧台结帐时,吧台只按照甲某抵押10元找零,甲某与吧台人员争论无果后回到家中拿取影音记录设备回到该营业场所与吧台辩论并以设备记录该过程,准备作为消费维权证据.

问题一:甲某是否侵占、侵害他人肖像权、形象权?
问题二:甲某该做法是否属于消费者维权正当行为?

你首先应该到消费者协会去举报,举报后你通过你描述的这些方法进行证据采集是合法的行为,至于肖像权和形象权的话,简单描述就是未经本人授权许可就把其照片(包含电子照片、声效以及视频等)对外进行公开,而你的是用于维权,性质不一样所以没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