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一个民事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0:51:15
在初一的第一学期,A和B(未满14岁)二个前后桌同学,由于下课时嬉闹发生了意外事件.
A坐在B前面,在嬉闹中,A将一支圆珠笔朝后仍去,(此时A脸朝前,无法知道仍出去的圆珠笔到哪里去了),此时B手中握着一把铅笔刀.上课时,B发现眼睛睁不开,并一直流眼水.A知道后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向在上课的C老师报告说:B眼睛受伤了,是我们玩的时候,我不小心弄的.
在B眼睛治疗过程中,用了1万多元.AB二家共同出钱,把B眼睛治疗好了,其中A家出的比例比较大.
后来B家要求赔偿损失费,将A家和学校告上法庭.
事后,学校保险来的全都给了B家.学校又给了B家一些钱,这样学校和B家就私下解决了.将A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总共8万元.
在审庭过程中,第一庭,法医签定,弄伤B眼睛的工具,圆珠笔和铅笔刀都有可能,无法判决.
第二庭,原告找了2个证人的证词,证明眼睛是A弄的.一个是C老师,他证明说:A亲口跟他说,B的眼睛是自己弄伤的.另一个是教导主任证明:A家出钱治疗了,所以眼睛肯定是A弄的.
就这样,法院判了B家赢.

A家觉得证据不补充,不服从判决,但由于不懂法律知识,也没有再继续上诉.

现在的问题是:
一:法院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时候充分.理由:法医鉴定,眼睛无法确定是肯定圆珠笔弄伤的.
二:证词是否有效.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说的话是否有效.(因为A自己未亲眼看到圆珠笔伤了B眼睛,只是自己主观感觉判断.)

请高手指点,分析.(急!)

如果A没有反证能够证明那不是其搞伤的话那么这官司很难胜诉的。不过那教导主任的证据力不是太大的,关键是A家的孩子的自认,那是比较大的,建议找找班上其他知道这事情的同学,如果不能够的话或者去重新的申请鉴定,这些都没有的话那么就这样了吧。赔钱然后好好生活。

1、“法医鉴定,眼睛无法确定是肯定圆珠笔弄伤的”,所以证据不足。但是A的自认比较不利,虽然未满14岁,但是对于本案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情况相适应,所以A的自认可以作为确定本案事实的依据。C老师的证言可以辅佐A的自认,教导主任的证言与待证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明力。
2、要求赔偿8万元太多了,是否残疾?有没有明确的残疾鉴定?有没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吗?
3、尽量否认侵权的事实,结合一审的庭审笔录,如果侵权的事实无法否认,尽量从请求赔偿低一点这方面入手。4、建议在十五天期限内上诉。

法医鉴定是几级,怎么要赔那么多.如果完全好了只赔医疗费就行了.证据不是很充分,十五天内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