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密合同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6:17:22
我是去年5月份和公司签的合同,(当时刚毕业没意识什么保密合同)我们公司是给一个日本公司做工资的,由于日本这个公司缺少一个出纳,公司就派我到这边当出纳了,但工资还是由我们公司付!今年日本这个公司不想跟我们公司签合同了,想把我留在这边,但老板不答应让我过来.说如果我要过来我就违约了还要告我,我到底算不算违约?我该怎么办呢?我签的合同中有;
第七条 保密约定
7.1本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
7.2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往甲方的客户方工作。
这算不算我和公司签的保密合同/如果我辞职不做了算不算违约?我该怎么做呢///谢谢~~~
日本那个公司跟我们公司不是同类业务,两家公司的业务一点都没有任何关系``这样就可以了吗 ‘7.2’这个约定是否有什么制约/

1、如果你提前30天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就不构成违约。
  2、关于是否违反保密约定的问题。首先,要确认你公司与日本公司是否都是做同类业务的。如果不是,不存在竞业限制。(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另外,你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没有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保密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故你们的保密约定是存在瑕疵的。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为了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劳动合同法》要求,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楼主补充,作答如下:
  既然两个公司不属于同类业务,所以不属于竞业限制规范的范围。
  【7.2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往甲方的客户方工作。】此规定即为竞业限制条款,根据我第2题的回答,此条款有瑕疵,没有规定竞业限制期限,同时,因为两个公司不属于同类业务,所以竞业限制无效。(但有可能不符合行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