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侵占还是抢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7:42:47
某甲偶然发现某乙所开小轿车正是自己几天前失窃的小轿车,即强行夺取。某乙奋起反
抗,二人打斗起来。某乙不敌某甲,落荒而逃。某甲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并非是自己丢
失的那辆。后来,某乙找到某甲索要该车,某甲拒不交还。某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劫罪 D.构成盗窃罪
还有这个题目
持枪抢劫银行的歹徒驾车逃跑过程中,一直处于警车追捕下,感到逃跑无望,就开车撞
向前面的加油站,一刚加完油的大型载重车司机向某见状就撞向该歹徒所驾车辆,结果歹徒
被当场撞死,其车也被撞入加油站内超市,超市货品几乎全毁,两名售货员和一顾客也受重
伤。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由于歹徒处于警察追捕之下,向某没有权利将其撞死,其行为是防卫过当
B.向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C.向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D.向某的行为构成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请说明理由,谢谢

第一问:构成抢劫罪。
  分析如下:
  第1个选项一看即知是错误的答案,就不赘述了。第四个选项,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而甲是强行夺取,所以也是不对的。
  容易混的是2和3选项。但因为《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故不构成侵占罪。
  甲为抢回汽车而与反抗的乙搏斗,虽然甲认为汽车是其丢失的,但未表明身份予以说明,而是强行夺取,属于暴力手段。
  关于主观方面,这就比较复杂了,关键在于甲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回自己的财物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问题我也想了很久,在网上也查了很多资料,绝大多数都是认为抢回自己的东西不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笼统定性。在难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想法时,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推定主观方面。甲在完全可以通过报警、与乙交涉等合法手段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夺取,并将汽车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且经过辨认,明知不是自己所失窃的车辆,仍拒不归还。根据以上事实及甲的行为,可以推定,甲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另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故,甲的行为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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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昨天答完还是不甚确定,又与同事若干人探讨,现将同事的想法列出,供大家参考:
  抢回自己失窃的东西属于自救行为,即“私力救助”,不构成犯罪。行为人抢回自己的东西在主观方面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物权法》已经实施的今天,对自己财务的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权利,即便乙不是小偷而是通过交易买下该车的第三人,但因为汽车买卖应过户、登记,而小偷不可能提供完整的过户登记,所以即便是小偷以“合理价格”卖给乙,乙也不是善意取得,不符合《物权法》、《合同法》中对于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当然,如果在“强行夺取”过程中对乙造成了伤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民事赔偿、治安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所以,甲抢回自己失窃的财物不属于犯罪。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甲经过辨认确认此车不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