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我以书面写了一份索取稿,请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9:59:53
公司至2008年4月还没有同我签定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索取,如下的文字,请热心人士出出主意,谢谢。

致河北xxxxxxxx电子厂协商方案

发件人:xxxx(xxx电子厂在职正式员工)

TO:xxx电子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

从我入职xxx电子以来,事实劳动关系即已成立,然而至今公司未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
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及《( 2002 年10 月16 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厅函〔 2002 〕561号)》等相关规定,由于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将向公司协商索赔:
1. 根据2008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求索要赔偿.由于从2005年进厂一直没有签定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 ,特向公司索要补偿金.自2008年一月至四月,共四个月,索赔金额为:每月薪资3300*4月=13200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周六为法定休息日,且并未安排补休,要求支付两年内所有周六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两年内每月上班天数为 208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正班为167小时.)而没有支付加班费用(薪资条上已注明).
至2006年4月起 应付:每月应得工资/167h=每小时工资 礼拜六每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工资*2 每月应付加班费用=礼拜六每小时加班费*超出小时数.
详:
2006年4月应得工资为¥2007元 则本月加班费为:2007/167h*2倍*5天=961.4371257元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员工索赔最多时长期限为二年,根据算法。从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公司应付给我休息日加班费总和:24971.78元
详见下页附件1

以上请公司相关人员核对,无误后请在5天内补发.如5天内无补发下来,我将按《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及相关规

前面没什么问题,最后一句话嘛,提醒你一句,这样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要先通过仲裁,而劳动仲裁一般也先要你去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也就是劳动监察投诉的途径。所以,如果协商不成,你最好还是直接去劳动局提起投诉吧。

高手,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