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交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2:44:03
我于去年8月份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当时购买的是302号房,但由于开发商的责任导致他不能把这套房卖给我.因此我们进行了协商,开发商与我们在今天1月份重新签定了购房合同,换了同小区的另一套房,开发商作了一定的补偿.原合同已经撕毁.同时在12月份的时候本地政府出台了一个政策:凡是在12月1日后签定购房合同的购房者不用交管道煤气初装费.(12月1日前签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现在我的问题是:到时候交房我要不要交这个管道煤气初装费.按我的理解,由于合同标的物已经更换,同时原合同已经撕毁,那么应该按照新的政策来吧.对吗?(补充一下:原已撕的合同和现在的合同关于这一条都是讲按照政府规定来执行,并未具体明确说交与不交).请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首先感谢您的回答,不过我还是不太明白,关键是两份合同都是写依据政府规定执行。我不知道,在法律上,后一合同是否算单独合同,尽管定金很早就交,关键是这一点。即后来的合同并不算前一合同的所谓补充合同。谢谢!

国家有规定的....是按签合同的日期来算~~~之前的并不是因为你的原因..而是开发商的原因~所以你可以不用交煤气初装费...我是这么认为的..因为我以前是售楼员...这样的问题我遇到过!开发商很会玩文字游戏~~你要好好看一下合同...参考一下吧
《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珠价〔2007〕4号 )第一条规定,从省物价局发文之日(2006年12月26日)起,除之前有合同(包括管道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可继续按合同执行外,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如果开发商在06年10月26日与你的合同没有约定该项费用,而在07年底交楼时才提出要交纳,实属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