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个物权法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3:56:32
03年根据我市“平垸行洪”的规定,长江沿岸的一切建筑,都必须移民拆迁。我公司随即响应号召,无偿拆除了宿舍、货场等建筑设施,因我单位情况特殊,经市政府同意,拆除过程中,保留了两间仓库。随后,土地局收回了原土地证。
今年,市政府将我公司原宗地的部分土地,批复给有关部门,让其兴建办公楼。
想问下,与物权法有关系吗?是否侵犯了我公司的利益?

03年的移民拆迁之举属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为合法行为。其间保留下来的两间仓库就属于贵单位所有的合法财产。市政府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可市政府此举并无公共利益之目的,所以不可随便征收你公司的土地
此举已侵犯公司的利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