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发票填制的要素及其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9 04:42:40

第一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销双方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税率、税额;识别号。
第二条 凡报销的发票、非涉税项目开具的统一收据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 业收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
第三条 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收执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五条 经办人收到普通发票后,须对发票真伪性进行查询。
第六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或复印件,其证明内容应符合发票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
2.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为定期换版作废的;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套印市财政监制章的;
4.企业间单位收据,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
5.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相应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