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同意扣押金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35:25
以下为劳动合同中二条
第十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月缴扣合同违约金二百元整,期限为六个月,合同期满后将给予全数返还.
第二八条 除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欲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甲方只支付乙本人上月应得的工资,违约金不予退还.
这样的合同条款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的话违法了哪条法律,受保护的话又受哪条法规保护.

这个合同的第十条是不合法的,合同违约金的发生要件是违约事实的发生,而规定为预防违约而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以下是合同发规定的应该支付违约金的三种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第二十八条应该分开来分析,前2句“除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欲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因为没有前面的条款上下结合分析,这里只能认为第二十八条陈述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乙方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提前30天告知甲方,并协商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减少因为乙方的违约而带来的损失的措施,是合理的,应予支持;第3句“甲方只支付乙本人上月应得的工资”不明确,是否乙方在提出解除合同后就不再为甲方工作,如果依然为甲方工作,那么就应该支付工资到其工作的最后日期,这里应该是劳动法规定的;第4句“违约金不予退还”,如果除去第十条中对违约金的规定没有其他违约金条款的话,这句应该是不合法的,因为合同法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带有很少的惩罚性,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二十八条前两句的约定,那就不应该承担惩罚责任,但是还是应该对因为解除合同而使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