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1:54:17
如果是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面写着,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之前辞职,则支付给单位违约金一万元,这样的条款合理吗?
请具体讲明法律条款或者法理,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在劳动者为普通劳动者,工作方面没有出现过错的情况下自主辞职,这个时候单位的违约金条款即为无效条款?

具体法律规定: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合理。违约金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只有涉及保密协议的用工合同才可约定违约金的内容。其他普通用工合同则不可。

不合法,按新劳动法规定,公司合同如果与法律冲突,以法律为准!
可以合理的收取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