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3:54:16
关于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别人盖房子侵占了我家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当初我们知道.现已经3年多了,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有人认为,持续性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应当从侵权行为结束开始计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法,第几条)?

你好:
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対世效力。你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这个没有失效限制。但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就转化为了债权,受到失效的限制,但是对方的侵权状态是持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你的时效没有经过,仍然可以要求诉权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在已经公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一些理论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稿中有过类似提法。这个问题还处于学术探讨阶段。第一个的回答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的内容是错误的。此行为可恶!

你有两个权利。
一是侵权请求,这个受时效限制,但是持续性侵权,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你这个没过诉讼时效。
二是你基于物权存在物上请求权,可以请求对方排除妨害,这个不受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关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规定“(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在2008年8月11日正式通过的时候删除了,现在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关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