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刑法学”案例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0:12:38
甲于某日深夜潜入本厂财务科盗钱,甲撬抽屉未找到钥匙,便用钻头在保险柜(内有8000元)把手周围钻了几个洞,企图打开保险柜,但未能如愿。于是他便叫来乙帮忙,一同把保险柜移到财务科隔壁一间堆放杂物的小房间隐藏起来,意欲以后找机会再撬。次日,保险柜很快被找到,钱分文不少。同时,甲感到被人怀疑,以为是乙透露消息,便打算杀乙。某晚,甲邀约其表弟丙一同前往。到了乙家后,丙以放风为名,留在室外,很快便溜之大吉。甲独自撬门入室,用刀朝床上睡觉的人砍了一刀。被害人大叫一声,甲一听不是乙,便没有再砍,而是立即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但是被害人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原来被害人是在乙家借宿的乙的一个亲戚。

问题:请你应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

题目中一共有三个犯罪行为,分别分析:

第一个:甲“企图打开保险柜,但未能如愿。”是甲单独实施的,算是盗窃罪的未遂。

第二个:甲与乙共同实施盗窃,并且将保险柜藏匿在小房间,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因为刑法中采用的是盗窃“失控说”,即被盗财产已经脱离了控制范围就算盗窃既遂。日后案发,财产被找到,不影响对甲乙的定罪。甲乙共犯,题目中看,没有主次之分,都为主犯。

第三个:甲基于杀人故意,与丙合谋。虽然实际上没有将乙杀死,但是基于杀人,都是侵犯人的生命权,侵犯同一客体或法益,不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而应定杀人的既遂一罪就可!
而且,甲对被害人的积极救助,没有有效的防止其犯罪结果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论。没有切断甲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甲是主犯,丙为从犯。因为望风属于杀人的次要帮助行为。
丙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甲:(1)试图打开保险柜及转移保险柜的行为:盗窃罪未遂,与乙构成共同犯罪,是主犯;
(2)用刀杀被害人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杀人好理解,既遂是应为侵犯的客体一样,都是造人死亡,与丙构成共同犯罪,是主犯;
(3)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可以继续加害但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但没有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考虑。

乙:与甲构成盗窃罪共犯,是从犯;

丙: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因为事先有通谋,并共同去实施,已构成罪名,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