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问题 急!盼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3:07:18
我父母于94年以标准价购买一房改房(房款未付清),我父亲于98年调离原单位,99年去世,因为该单位针对我家收取高额的电费、水费、物业等费用,我和母亲搬到我母亲单位居住,在我原父亲的单位集团缴纳未付清的房款时,该单位以我父亲调离单位为理由,让我交还房子,不让办理交款。后来,我母亲于2006年以成本价在我母亲单位购买一套房改房,,现在我父亲原单位破产,让我们交还房子,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如果我继承原来的房子可以吗?如果退给原单位,就是按当时购房子的钱退给我吗?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要求退还此房是否合理还要看当地的规定,你可以向当地的房改或房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