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处理被告房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2 13:14:16
甲方因债务纠纷将乙方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甲方要求查封乙方另外建造的房屋一所,但是该房屋土地属集体土地乙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进行登记,乙方也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能够查封并拍卖该房屋?
请相关的法律专家帮忙解答。

对无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的处理 :
  针对此种情况,在执行时,首先要确定被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引起注意:
  一是对于已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一般来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
  二是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认权属。
  三是对于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是登记名义人否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的,应提起撤销该登记的诉讼,经诉讼撤销该登记并转登记为被执行人名下时,方可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五是被执行人通过继承、判决或执行裁定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虽未经办理过户登记,也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六是以房地产作价或入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并经工商登记的,该房地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当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该房地产可以视为该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
  还须注意的是,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属于瑕疵房地产范畴,对该部分房产如果根据上述权属的确定原则能够查清系被执行人所有,可以直接执行。如果该房产所占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却不能补办的,即该房产系非法建筑,对该部分房产进行处理时,实际上是对房屋建筑材料进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