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刑法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6:58:36
被告人于2000年2月22日进入下岗女职工甲家中,将甲准备给丈夫治病的钱偷走,甲的丈夫病情及其严重本已无钱治疗,甲下岗在家孩子还要上学,生活的压力严重,现在唯一的钱有被偷于是一时想不开自尽,问丈夫的死是否是因盗窃行为的危害结果?两者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丈夫的死不是盗窃行为的危害后果。
丈夫的死与盗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盗窃者的只就他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丈夫的死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追求的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某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在此,某人的盗窃行为直接侵犯到的是甲的财产,而非甲的丈夫的生命。

盗窃者的只就他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丈夫的死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因果关系

甲方不承担丈夫死亡后果。但根据甲方所造成的伤害应对于严肃并按照犯罪上限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