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习期的问题!!严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2:52:44
我是事业单位医院的医生,工作两年了。2006年7月本科毕业后上班,跟医院签订见习期为一年,2007年10独立值班,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现在医院给我定级定岗工资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这个合理吗?是不是应该从2007年7月1日算起?
那我怎么跟领导交涉列?他说按合同办事!卫生局下来应聘医师的文件是2007年12月26号下的,他们说按这个时间算!

哈哈!用《劳动合同法》来解释,上面的朋友根本不懂,没有参考价值。

的确,按事业单位的见习期制度来说,如果严格“按合同办事”你应该在07年7月一年见习期满转正,进行定级定岗。
就是有的操作上的事情很难说,如果你继续要做的话,还要谨慎,掌握尺度。

你好!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你的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
你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劳动法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单位涉嫌违法。
试用期满若单位与员工都未解除合同就算转入正式合同。
因此单位与你进行定级岗位应在07年1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