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第二章第九条 做兼职的时候是不是也不可以收取培训费等费用的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3:09:46
新劳动法第二章 第九条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我去年找了份兼职,当时以培训费的名义向我收了几百块钱,结果公司提供的时间我都没法去,一分钱也没挣到。后来看劳动法里有这么一条,那他们那么做是不是违法的?请指教啊!!
有个签约协议,还有交的培训费的收据。
这个新劳动法只保护2008年后的?

你们当时有没有签定什么协议和什么合同之累的文件,如果你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什么时间段培训而你没去,那应该是合法的。如果你们之间没有达成协议,这就是不合法的。

可能有些困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只有是在1月1号之后收的才能受到保护

况且你有么有和他签订什么合同或者协议

如果没有更不可能了

吃一堑长一智吧 一半兼职只要事前要收费一定不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