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关于敬业协议:员工离司一年内不得自己经营和从事与原工作同性质的工作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1:24:38
我从事的是电器行业的工作,公司签订合同时关于敬业协议有这样一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甲方是公司)不得在甲方经营区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甲方经营相关的行业,同时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单位就业。
我想知道这敬业协议有效吗?
首先,我公司只在成都的一个郊县经营,并没在其他区域经营,这种协议有效吗?
其次,毕业后就只接触了这个行业,现在很多地方招聘都要有相关经验,这个协议合理吗?
再补充一点,离司之后若提出让原单位退还个人档案资料,原单位有没有权利不给或者留存备件!???

首先的:有效。
其次的:有给与补偿金就生效,合理。

原单位无权留存备件。

一、区域是有效的,因为可能公司是在成都市工商注册的,他的经营范围就是整个行政区域,尽管实际经营在郊县。
二、竞业禁止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给予竞业禁止补偿金,只有在给予补偿金期间,竞业禁止条款才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