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驻深圳办事处怎么办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8: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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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
  3、企业代码登记
  4、统计登记:
  5、外汇许可证
  6、银行开户
  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9、海关备案登记

  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
  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