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几个问题的不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6:12:52
我是2007年11月跟一个国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定岗,就是随便安排了个部门见习,一个月工资扣除各种保险住房补贴的费用后到手的为1100左右,昨天厂里下了正式定岗通知把我定在市场部,工资等级还不如见习期,到手的工资预期也就700块钱,人事部门的说这个部门的工资等级就是这么低,不能因为你一个人而改变,请问这合理吗?还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约定工资报酬,如果我不在这工作辞职的话需要承担违约金吗?我处的地区是山东,2008年7月5号。自己研究了下劳动合同法仍然很不解,如能解答将不胜感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当时他就有告知你劳动报酬的义务,当时他没说,现在还这么低,你可以现在就要求走人!
如果实在不行的话,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你就最多再待一个月。祝你好运吧!

如果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那就不用承担.职工有辞职的权利,如果公司不给批准,那就去劳动局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