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解雇(开除),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26:00
在公司工作时,我连续打坏两个水平仪,价值7000元。过了一个星期,我用铁又把机床设备的触摸屏打碎,价值5000元。 公司把我开除了,说我是恶意损坏公司设备。。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很愁人啊,这方面什么都不明白,希望高人来指点我。。
这些都不是我有意打坏的。就是劲大了一点,也没合计能打坏,公司书面上说我是恶意的,我也没怎么解释,就办离职手续了,现在正办着呢。就是想知道公司应不应该补偿我。

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赔偿的,违法解除可以由经济赔偿。

按照描述来看,半个月内给公司造成12000元的损失,无论故意或是无意被公司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