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民法学题答案,请加以解释,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42:03
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 )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李父,80岁,退休工人
B.李之长子,25岁,现在外国留学
C.李之次子,20岁,在校大学生
D.李之弟,43岁,工人

A 父亲虽然已经80岁了并已经退休的,但并不能表明他没有监护能力。

这是单选题,不是多选题,不要自己给选项添加想象空间,做题目不是考想象力。80岁就不能当法定监护人了吗?选项中明显的优先顺序的父母,怎么能自己添加什么,身体有问题,经济有问题之类的想法?这是法律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有顺序的,配偶之后应该是父母,父亲虽然已经80岁了并已经退休的,但并不能表明他没有监护能力。

这是一个行测真题,标准答案就是A。

这个精神病人应该是其监护人法定代理诉讼。
如果法院指定其监护人的话,他的配偶(这里当然不行了,呵呵~)、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都可以。
A,父亲可以,但是80高龄来监护精神病人,如果还有其他选择,法院不会找他的。
B,成年子女可以,但在国外,不方便监护。
C,可以,但没有生活来源。
D,可以。

个人认为答案是(D)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