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47:5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九一二年)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 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