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哪章哪条规定了婚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32:17
只要回答出哪章哪条就可以了。谢谢!

95年劳动法,和07年的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还可以参照所在省出台的各项劳动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办法等具体法律条文。

婚假不是规定在《婚姻法》里的,所以你找不到的。

婚姻发应该没有但是劳动法有婚假。

国家法定的婚假:未达到晚婚者3天,晚婚者15天。 晚婚指:男方达到25周岁,女方达到23周岁,同时各地方和各工作单位的规定不一定一致.
这些不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属于其他类别的法律。而且很有地方性质.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该《通知》规定婚假最长三天。另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原则性规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