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急须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5:37:15
我亲人在石油公司所属一加油站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将油款花光,他采取隐瞒方式亏空油库,事情被单位发现以后他被交到检察院并按贪污立案侦查,现在家人已经为他将亏空的油折价补交公司,但检察院仍继续按贪污追查,并且我们请律师介入,律师都不能见当事人。我想问他们这样做合不合理,我亲人这种情况是否就是贪污,律师认定我哥不算贪污,认为他只能算职务侵占,到底那个说法更可靠,或者这两个都不对,有没有可能最后定别的罪。请高人详细说明一下,万分感谢

石油公司应该是国有的.而且刑法又对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扩大解释,所以应该是属于贪污的.

如果按贪污来处理,律师是见不到他的,因为如果案情严重的话,是检察院与纪委联合办案.而且强制措施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

如果你们想让你哥少判几年,那就抓紧时间归还亏空的公款.全还完了的话,找公司经理去说说看吧,至于其他的,就只能等吧...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公私财务的情况。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至于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公共财务;但受托人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财物,受委派的人贪污的财物可能不是公共财务。后者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3: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特定条件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后者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委派人员)。
例子就不太好举了,简单说吧:如果这个人是国有单位领导,拿了单位里的钱自己用,就是贪污。如果拿这些钱去炒股票,然后再还回来,那就是挪用公款罪,如果不是国有单位,是有限公司什么的,那前者转变为职务侵占,后者变为挪用资金罪

你哥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打工呢?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在委托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委托人.侦查机关不得干涉(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如你哥不是公务员只能定职务侵占罪.此罪检察院不得立案,如立案应转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