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实务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6:31:52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由于外商拖延开证且装运期快到,所以从7月底开始,我方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搁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你认为我方应从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教训是:必须认真审核信用证正本,只有当审核信用证完全符合我方合同条款时方可安排备货和装运,绝对不能根据简电装运货物。

1. 信用证以正本为准,在未收到通知行的正本通知前不得装船或安排生产。
2. 信用证要看仔细,逐字审查。